房屋能否不经对方同意出售
房屋是女方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双方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其中丈夫出具了几乎全款(我知道这也是共同出资),现在妻子要把房子卖掉做生意,请问不经过丈夫同意,她能在政府部门(房管局)过户给购买者么?如果过户了,丈夫能提出无效么,政府部门有责任么?做丈夫的还能要回房子么?
1、虽然“房屋是女方一个人的名字”,但因是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房应是夫妻共同财产。 2、“不经过丈夫同意,她能在政府部门(房管局)过户给购买者么?”:从法律规定上说不能,除非她说了假话或是使用了假证证明是她个人财产。
3、“如果过户了,丈夫能提出无效么”:如果买房的第三人不知道是夫妻共有财产,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原则,得以取得房子产权,丈夫不能提出无效,但可以向妻子或是房管部门要求赔偿。 4、“政府部门有责任么”:(1)如果是因政府房管部门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职责而造成损害:政府部门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2)如果是卖房的妻子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过户登记,给丈夫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妻子承担赔偿责任。请看《物权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房屋能否不经对方同意出售 ?好人真的一生平安吗???这是回答你的问题,也是一个问题给你。见利忘义。非君子所为。同样,也不能说明,此人就一定是小人。
虽然房产证是女方的名字,但是现在丈夫完全有证据证明他几乎出了整个房屋全部的金额。那么你要出售房屋那么就得必须经对方的同意。
2006 年 5 月 1 日以前登记的房产,在进行处分(如转让或抵押等)时,操作办法和以前一样,除按收件要求规定外,还要求产权人的配偶作为共有人必须到登记机关,在相关的登记文件上签字。对 2006 年 5 月 1 日以后登记的房产,在进行处分(如转让或抵押时等)时,登记为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共有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签字:已经登记为一方所有的房产,只需要登记的产权人一方在登记文件上签字即可。
属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房产,在申请权属登记时,除按正常手续提交取得产权的依据、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明外,还要增加能证明房产属一方所有的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 如果不经过丈夫同意,没有亲自到场签名也没有授权委托妻子办理转让,她不能在政府部门(房管局)过户给购买者,如果过户了,丈夫能提出无效,可以对房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政府部门有责任按你的诉求撤销其执法行为。
当然,做丈夫的想要回房子会费许多周折。 您的产权证是登记为共同财产吗?。
房屋是女方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双方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 :说明房子是在夫妻结婚以后购买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人是无权单独处分的.必须经共有人的同意才可以出让.
我国的房产转让是登记制,既然房产证上写的女方的名字,当然可以依法转让。 男方可以婚内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债权之讼。
答: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婚姻法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详情>>
问:干练的个性是怎样养成的?朋友们都说我很善良,可我还是希望自己能够更干练一些......
答:在于增强智慧; 提高阅历; 博学名人之功; 勤于生活实践!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