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
租赁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
房屋租赁,是以房屋的使用权收益为目的,应援用专属管辖,第34条第1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何谓“不动产纠纷”?涉及不动产物权类权益纠纷而不包括债权类纠纷?) 若被告对本诉的管辖权存有异议,(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向本诉的管辖法官提出异议同时,递交了反诉状,法院在管辖权异议问题妥善解决前,是否应该接受被告提交的反诉状? 事实上,法院将管辖权异议驳回的裁定书与被告的反诉状同时寄送给了原告,而此时,被告就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期尚未届满。
原告很疑惑,我也是。 就反诉而言,是否要求审理本诉的法院本来对反诉也有管辖权?即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如果审理本诉的法院无管辖权,该法院能否受理?反诉能否成立? 。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及《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这样确定: 1.未经专利权人许...详情>>
答:那说不定,每个人的想法是不太一样的,不能一概而论,但我忠告女性朋友,男人是个怪(其实这是人的共性,只是男人比女人更明显罢了),越是得不到就越想得到,费尽千辛万苦...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