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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上的诉讼离婚制度,产生于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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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7 13:40:15
  •   现代意义上的诉讼离婚制度,产生于欧洲。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用法律取代了教会对婚姻的管辖权。婚姻被看做是民事契约,国民既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权利。但同时也认为对离婚应当严加限制,只有在符合法定离婚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依照诉讼程序请求离婚,不能任意为之。
      当时的离婚制度,从总体上讲,几乎只有诉讼离婚一种制度。以后很晚才有了协议离婚。但是,诉讼离婚制度至今仍然是各国解决离婚问题的主要方式。   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制度中,曾经规定了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方式,但为时甚短。1816年,法国全面恢复禁止离婚的旧制,到1884年法律再度承认离婚时,就只剩下诉讼离婚一种制度了。
      此种情况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才有所改变。至于英国,直到1857年,制定了一个婚姻事件法,才第一次承认诉讼离婚制度,此后一直保持这种单一的离婚程序状态,并对英美法系产生重大影响。在德国,1900年的民法典,也是将诉讼离婚制度规定为唯一的离婚制度,并延续至今。
         尽管诉讼离婚制度和其他婚姻制度一样,也会因各国社会环境、法律传统、宗教习惯、文化背景等诸多国情因素的影响而有所不同,但作为诉讼离婚制度本身,则有其共性的东西存在。这种共性的东西就是:离婚必须以法定条件为判断依据。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要求,也是对法院的规定,各方都得遵守这一原则。
         离婚诉讼是合并之诉,既要解决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又要解决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诸多问题。   诉讼离婚制度也是国家对公民的婚姻家庭生活进行干预的形式之一,旨在调整公民自己难以调整的婚姻问题。

    魏***

    2018-05-17 13: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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