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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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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问题

2005年7月17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A拟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故向美国某公司B发出要约如下:“报C514,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D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美国公司B于7月22日电复如下:“你方7月17日要约我方接受:C514,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D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过了一段时间,B未见A回电,又于8月3日去电询问A是否收到7月22日电。A于8月10日复电如下:“你7月22日电收悉。由于你方变更了我方7月17日要约,致该要约失效。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我方货已另行出售。”
  B于8月12日又致电A,重申其于7月22日电文中已接受A的要约,买卖合同业已成立;其在7月22日电文中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等内容,并不表明其拒绝A的要约。因而要求A履行已成立的合同,否则将请求A赔偿违约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A坚持认为合同没有成立。双方由此发生激烈的争论。B见磋商无结果,遂向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实际履行双方买卖合同。
   问题:(1)该案是否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什么?
(2)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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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7-11-26 21:56:27
    1、适用。中美两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中国A公司和美国B公司双方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
    2、合同关系已成立。B公司7月22日的承诺中所作的变更非实质性变更,如果A公司不同意,则应当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B公司,不接受B公司的变更,则合同不成立。但A公司并没有这样做,8月10日才在A公司的追问下,作出拒绝。所以这个过分迟延的拒绝已不能阻止合同的成立。

    天***

    2007-11-26 21: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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