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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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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的问题

质押,抵押和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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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04-21 12:33:45
      抵押权
    1、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物的范围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和与乡(镇)村企业厂房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及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的方式设立抵押权。抵押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2)抵押登记:登记生效的抵押权;协议生效的抵押权。 4、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根据《担保法》第46条的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其权利主要有:占有权;对抵押物再设定抵押的权利;设定用益物权的权利;进行处分的权利。 其义务主要为妥善保管抵押物的义务。 (3)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其权利主要有: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优先受偿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孳息收取权。
       5、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到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折价;拍卖;变卖。
      抵押权行使的期间是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两年内。 6、抵押权的终止: 主债权消灭; 抵押物灭失; 抵押权实现。 7、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
       8、财团抵押与共同抵押 财团抵押是指以企业财产结合体为标的而成立的抵押。 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债权,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权。 质权 质权概念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权分为两种: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2、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的概念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动产质权的设立 设定动产质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动产质权的效力 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通说认为,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包括原质物以及质物的从物、孳息物、代位物等。
       (4)质权人的权利 占有质物的权利; 留置质物的权利; 孳息收取权; 费用偿还请求权; 物上代位权; 优先受偿权。 (5)质权人的义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原物。
       (6)出质人的权利 当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7)动产质权的消灭 主债权消灭及质物灭失; 质权的抛弃及质物的任意返还; 质物占有的丧失。
       3、权利质权 (1)权利质权概念 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清偿,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除了特殊规定外,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 (2)权利质权的类型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留置权 1、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于其债权未获清偿前,得留置其占有物以担保其债权的权利。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其留置的财产称为留置物。其特征:法定物权;动产物权。 2、留置权的取得 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债权人占有属于其债务人的动产;债权须已届清偿期;留置的财产须与债权具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须为合法占有,不法占有(如侵权行为)不产生留置权。
       3、留置权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4、留置权人享有的权利:留置占有的权利;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保管留置物费用的返还请求权;优先受偿权。 5、留置权人的义务:保管留置物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者将其作为担保物的义务;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担保物权的竞合 担保物权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在同一财产之上产生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各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发生冲突。 竞合情形包括: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质权与留置权竞合。 。

    圆***

    2005-04-21 12: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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