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公司
我应聘超市的收银员,然后进了单位后,做了几天,都做了非收银员的工作。在向主管提出后,主管说不能接受他的安排的话,就回去好了。 请问这种情况下,去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时,我这几天做的工资如何结算?是不是会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单位扣掉这几天的工资?
1、根据《劳动法》第32条,“(一)在试用期内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如果你应聘时双方约定了试用期且在试用期内或超市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你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工资,应按你实际工作的天数结算。如果超市不按此办理,就是违法了《劳动法》,可以找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处理。 2、如果你和超市未约定试用期:按《劳动法》第32条: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再走(否则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赔偿单位损失的)。至于工资,仍应按你实际工作的天数结算。
如果你和单位没有什么特别的约定,只做了几天,应该还在试用期内,你随时可以解除合同,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至于工资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所以,单位应当根据你实际的工作天数支付你这几天的工资。
答:第一要努力要勤快第二要抓机会第三要思考老板倾向拿种做事风格祝你成功详情>>
答:不可以吧,可以用一些收缩毛孔的化妆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