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的特点有哪些呢?
虚假诉讼的特点有哪些呢?
(一)从当事人主体情况来看,虚假诉讼多发于关系较为密切的当事人之间 原、被关系多为夫妻、父母与子女等近亲属关系,或者是朋友、同学关系。当事人往往 用亲情和人情关系为自己编造虚假事实,进行虚假诉讼提供极为便利的条件。如李某为了自己公司的利益,便与朋友王某共谋将与他人合伙的公司卖给了王某,后王某便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要求李某履行合同交付公司并赔偿巨额的违约金。
法院受理后查封公司资产,造成了该公司职工上访,企业停产。最终经公司董事会查明白,李某是为自己公司在市场的同业竞争,采取虚假诉讼的手段搞垮合伙企业,来壮大自己的企业,以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以便获取更大利益。 (二)从虚假手段上看,花样繁多且隐蔽性强 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虚构债务或抵押等担保物衩,指使虚假债权人提起诉讼,被告在诉讼中应诉积极,对原告的要求均予以配合,当事人双方缺乏对抗,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作控辩或不进行实质性抗辩,放任法院作出对原告有利的裁判,有的配合默契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后并被申请强制执行,借助这种手段减少支付义务,从而使他人债权受到损害;有的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看似剑拔弩张, 针锋相对,其实背地里串通一气,另有所图。
(三)从案件类型上看,虚假诉讼多发于财产纠纷案件中 主要以民间借贷纠纷、房屋权属纠纷、离婚中的财产分割纠纷等最为常见。在该类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希望通过诉讼途径得到法院对财产权利作出确认或变更,继而达到自己企图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规避法律的目的。
(四)诉讼费用成本低 提起虚假诉讼者所交纳的费用,与其能获得的诉讼利益相比,基本属于“零成本”。虚假诉讼一旦成功获利又非常快 ,不成功则只是损失点诉讼费或通过再审被改判,退赔了事。低风险和高回报形成的鲜明对比,使得虚假诉讼者不惜铤而走险。
(五)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到庭率不高 虚假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一般事先预谋达成一致,因此通常由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便可完成整个诉讼过程。如王某与某服务中心合伙开办二手车交易市场,王某为骗取服务中心劳务费,谎称自己雇佣多名人员从事二手车市场的劳务。
通过驾校搜集培训人员的信息,以这些培训人员的名义,起诉自己和服务中心,这些培训人员并不知情,人员达40余人,标的额达50余万元。这些虚假的原告中竟有工程院院士。原告全部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传唤原告本人出庭,结果原告本人无一出庭。
法院认定,这40余起案件均是虚假诉讼。
答:只能由法院受理。 别的任何机构都无此权力。 只能由婚姻当事人亲自提起。 离婚问题与婚姻当事人的身份紧密联系,他人代替不得。 争议的解决结果不是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详情>>
答:那说不定,每个人的想法是不太一样的,不能一概而论,但我忠告女性朋友,男人是个怪(其实这是人的共性,只是男人比女人更明显罢了),越是得不到就越想得到,费尽千辛万苦...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