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吗?
出资不实的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吗?
股东遵循公司章程规定按期足额向公司缴付出资是其法定义务。但在公司实务中,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形大量存在,通常表现为未实际出资、出资标的物评估不实、未按期足额缴付出资、公司成立后又抽走出资等多种情形。《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要求“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违者“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同时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由此可见,现行公司法律仅是明确了股东的如实出资义务及相关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没有对出资不实的股东资格作出否定性规定。因此,出资不实的股东资格问题应该通过公司自治来作出判断和确认。公司可以催告未如实出资的股东按约缴足出资,若能按期补足出资,当然取得了完整的股东资格。
对于股东资格继承而言,如果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资格继承作出禁止性规定,则出资不实的股东资格是可以继承的,但由于死亡股东的出资存在瑕疵,因而其所享有的股权亦当然受到限制,继承人继承此瑕疵股东资格的前提是必须首先代替被继承股东补足相应的出资额。 。
答:股东资格不一定能被继承。《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的双...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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