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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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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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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6 16:12:07
  •   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等为被执行人的执行难案件,很多是因为被执行人无清偿能力。对于这种案件,无论法院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还是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在申请执行人来说,都认为法院尚欠一个说法,法院判决的内容怎么能以这样一种方式了结呢?于是,上访、纠缠(包括对法院和对被执行人的纠缠),以至更严重的暴力行为、自残行为都出现了,极大地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的权威性,对社会执法环境及人们的法律观念都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其实,市场经济环境下,优胜劣汰是必然的。市场经济要求各主体进入市场时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公平的竞争条件和平等的法律保障,并拥有均等的淘汰机会。因此,市场经济同时又作为一种法制经济要求法律能体现它这一内在要求,彰显主体的平等性,但我国立法在主体破产、淘汰出局这一领域,对个人破产只字未提,这使得实际上已淘汰出局的个人继续滞留在市场之中进行交易活动,既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也造成了交易的滞缓,并带来了恶性循环如三角债问题。
      就此来说,事实上的破产滞留者已成为一粒“老鼠屎”,它可能会坏了市场经济这锅“汤”。故对无清偿能力的被执行人,以破产作为其淘汰出局的手段,给债权人一个最终的说法,使双方之间的关系得到彻底的了断,才是了结执行难题的最佳途径。   我国新《破产法》第 2 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 135 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以上的规定表明,我国新《破产法》确定的破产主体仅为企业法人,除此之外的其他经济组织的破产清算属参照适用破产法,而自然人破产更是只字未提。所以,个人破产立法在我国还是任重道远。
      

    何***

    2018-05-16 1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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