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否可以构成累犯?
单位是否可以构成累犯?
如果说现行刑法是否规定了单位累犯是一种实然层面的分析,那么对于单位是否可以构成累犯,则是一种应然层面的思考。对于这一问题,目前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有肯定论、否定论和折衷论三种不同的观点。 肯定论者认为单位可以构成累犯,并且提出了单位累犯成立条件的种种设想。
有观点认为与自然人犯罪一样,单位累犯的构成条件包括罪过条件、刑罚条件和时间条件。单位累犯的前后罪可以是过失犯罪;单位累犯的刑罚条件应同时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所犯前后罪中都应承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犯罪单位在前后罪中都应承担一定数额以上的罚金或某种自由刑以上的刑罚;单位累犯的时间条件应长于“五年以内”,如“七年以内。
观点认为单位普通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单位,在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因故意再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
单位特别累犯包括单位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和单位毒品累犯,前者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过刑的单位,在刑罚执行完结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情形;后者是指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判过刑的单位,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毒品犯罪的情形。
有观点认为单位累犯的条文应为:被判处50万元以上罚金的犯罪单位,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50万元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单位累犯,罚金从重,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因犯本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第九节规定之罪被判刑的犯罪单位,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前述相应之节规定之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否定论者认为单位不能构成累犯。
原因在于:首先,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构成累犯的罪质条件要求前后罪均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对于单位的刑罚通常采取“双罚制”。就单位犯罪本身而言。只能适用罚金刑,显然不符合累犯的罪质条件。另一方面单位犯罪中的特定自然人,以前未曾犯罪,或者更换,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单位所犯前后罪的具体意志的表达者和实施者不同,尽管是在同一单位的职务范围内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行为,其行为后果都应由同一单位承担,而特定自然人并不构成累犯。
其次,依据累犯制度规定,犯罪人屡次故意犯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是对其从重处罚的依据。单位犯罪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它同自然人犯罪一样,也须有主观上的罪过,但二者是有明显的区别。单位罪过是一种集体的意识和意志的体现,而自然人罪过则是个人意识和意志的表现。
单位罪过离不开自然人的罪过,即经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或者是由负责人员做出的决定或授权。这种单位内部特定自然人的意识和意志的集合,实际上成为超个人意识意志能力的一种集体意志。因此,“单位罪过相对于自然人罪过,既有独立性,又有依附性,是独立性与依附性的辩证统一。
”故单位犯罪的特点决定了不符合累犯制度的立法意图 折衷论者认为单位不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因而只应增设普通单位累犯。
其构成条件有:(1)犯罪主体必须是曾受过法院裁判的处罚并又犯该处刑罚之罪的单位,具言之,单位累犯的前后两罪应以单位受到的刑罚为准,前后罪的刑度条件宜定在10万元以上;(2)前后两罪必须是故意犯罪;(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免除后的5年内。
答:累犯的构成条件: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累犯成立必须具备以...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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