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民法总则规定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民法总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 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 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第四十三条规定:“财 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 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 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 财产代管情况。”第四十二条中财产代管人的范围由《民法通则》规定的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变更为“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 人的人”。
答: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按照有利于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来确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在涉及到失踪人的诉讼里面是直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身份出现,...详情>>
答:不可以吧,可以用一些收缩毛孔的化妆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