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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登记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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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5 19:38:08
  •   房屋过户登记的规定如下: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七)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八)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九)房屋测绘报告;
    (十)开发企业或单位法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十一)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三)购房合同、发票原件(一手房); (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五)转让方共有权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2、申请房屋所有权互换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互换双方共有权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五)证明发生房屋互换的事实的材料(协议)原件。
       3、申请房屋所有权赠与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赠与协议或公证书原件; (五)赠与共有权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4、申请房屋继承、受遗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五)继承公证书原件。 5、申请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房屋分割、合并协议书、原件; (五)房屋测绘报告; (六)单位法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七)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申请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离婚证原件、复印件; (五)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复印件。 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房屋测绘报告。
       8、房屋所有权抵押期间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原件。 9、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四)人民法院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10、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补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换发、补发登记申请书; (二)权利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五)单位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原件(企业名称变为法人名称的需提供工商局出具的独资证明)。
       2、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或有关部门(地名办)出具变更的证明材料。 3、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拆迁协议等)的事实材料原件、复印件(受理工作人员并现场实地勘察); (五)测绘报告。
       4、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证明发生变更的事实材料原件; (五)测绘报告。 四、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房屋灭失的,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拆迁、拆除协议书)或相关部门的事实材料原件;受理工作人员并现场实地勘察。
       (五)其他必要材料。 2、权利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灭失的事实材料原件; (五)他项权利人放弃的书面同意文书原件; (六)房屋无明确权利人,经公告无异议,由政府接管。
       五、房屋抵押权登记 1、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房屋共有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五)主债权合同原件; (六)其他必要材料。
       说明:自然人与自然人办理借贷抵押的需提供双方自愿、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型利率的四倍的公证书。 2、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同意。
       3、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4、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5、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6、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7、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8、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9、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主债权合同原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八)其他必要材料。 10、在建工程抵押权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登记证明; (四)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11、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登记证明; (四)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12、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登记证明; (四)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六、地役权登记 1、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地役权合同或协议;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 2、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的材料。
       3、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证明地役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4、申请地役权消灭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证明地役权发生消灭的材料。
       七、预告登记 1、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2、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主债权合同; (四)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3、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4、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主债权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5、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登记的预告证明; (四)当事人关于注销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八、其他登记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2、异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证明房屋异议的书面材料。 3、异议登记的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撤销异议的书面材料。
       九、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1、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户口本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到辖区派出所户籍予以确认);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盖章予以确认); (五)申请登记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七)房屋竣工验收证明; (八)登记机构出具的公告证明及相片。
       2、申请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 (六)房屋竣工验收证明; (七)登记机构出具的公告证明及相片。
       3、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 (六)村民会议同意登记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登记的证明材料; (七)登记机构出具的公告证明及相片。
       4、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5、集体土地房屋坐落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或有关部门(地名办或城乡规划科)出具变更的证明材料。
       6、集体土地房屋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符合城乡规划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复印件; (六)证明发生变更的事实材料(新增面积竣工验收证明或减少面积拆除协议)原件、复印件;房屋拆除的受理工作人员需现场实地勘察并记录。
       (七)测绘报告。 7、集体土地房屋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分割、合并的事实材料; (五)测绘报告。 8、集体土地村民住房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盖章予以确认); (五)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户口本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到辖区派出所户籍予以确认);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材料。
       9、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集体所有建设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同意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同意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村民会议同意登记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登记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必要材料。
       9、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 十、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可以参照房屋登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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