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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抚养费诉讼时效是否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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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抚养费诉讼时效是否有限制?

讨要抚养费诉讼时效是否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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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30 17:45:01
  •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抚养费权利主体包括未成年人,即依照子女特定身份及年龄来确定主体地位。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时,抚养费用已丧失功能,不具有保护利益。从抚养费立法的目的及其功能来看,子女未成年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未承担的抚养费用,同样因其子女成的丧失保护价值,应不予保护。
      即子女成的后,不能对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应承担的抚养费用进行追偿。因此,追索抚养费用的权利主体应为未成年人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而主张抚养费的范围不只局限于当期费用或者已经发生的费用,而且可就将来预计应当发生的无养费用一并予以主张,且不以父母是否与其共同生活条件,只以父母未履行义务为前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从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成年时止。此期间,被父母抚养的权利是一种持续性权利,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因抚养义务的持续性,受抚养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亦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司法解释稿中曾规定:“子女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讨论中有观点提出,审判实践中对该问题的认识并不一致,有些法院认为,既然抚养费请求权为一种法定债权,债权即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并在抚养费案件审理中,采纳上述观点对案件作出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本条规定追索扶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可能会导致大量抚养费纠纷案件诉至法院,客观上不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不宜就此作出规定。

    B***

    2018-03-30 17: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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