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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后新建的建筑物是否属于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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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后新建的建筑物是否属于抵押财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后新建的建筑物是否属于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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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5-23 12:33:08
      《物权法》第182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 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物权法》第20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 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 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 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根据《物权法》第182条的规定,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建设用地使 用权提供抵押担保,那么其上的建筑物也是一并抵押的,对于后来建成的第3幢楼房,根据《物权法》第200条的规定,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爱***

    2018-05-23 12: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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