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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的新闻——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还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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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的新闻——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还有用吗?

争议:民国法律能否影响判决?
这是昨日法制晚报上的一个实际案例:原/被告是兄妹关系!
    原告在法庭上说,父母于1935年结婚,1947年,父亲以母亲的名义买了东皇城根南街的23间房屋,父亲去世后,并未分割家产,直到母亲最近去世,妹妹华某独占了家产,房子现已被拆迁。原告要求继承部分拆迁款。
    被告华女士不认同哥哥的继承权,她说,房产是母亲的私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母亲在去世前立有遗嘱,已明确房产由华女士继承。 

    令人惊讶的是,华女士抗辩时并未引用现行《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而是搬出了民国时期颁布的《六法全书》中关于婚姻效力及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规定。华女士说,《六法全书》的民法第四编亲属第二章婚姻第三节婚姻之普通效力第一千条规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第四节夫妻财产制第一款通则第一千零十三条规定,“妻以己名所得之产为其私有”。 

    华女士还说:“房产是1947年购买的,当时民法规定,以妻命名的财产,即以妻个人所有。这处房产登记在母亲名下,而且母亲本姓未冠以夫姓,故诉房产应为其母之私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原告反驳说,根据现在的法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这一点毋庸置疑,被告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昨天法院对此案没有作出判决。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的马律师认为,民国时期颁布的《六法全书》中有关规定,是不能适用于现在的诉讼之中。《六法全书》适用于民国时期,但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颁布了新中国的法律,《六法全书》就不能在中国大陆运用了。现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能适用中国现行法律。被告以此作为抗辩,法院将不予采纳。 

    而中国政法大学一位研究法制史的专家则提出相反观点:民法一般不溯及既往,除非国家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中,如果按照民国的《六法全书》确认了财产继承关系,就不能用后来颁布的民法予以颠覆。如果本案当事人父母在夫妻关系存续阶段,明确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那么财产的属性遵从约定,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记者 武新) 

朋友们能帮着分析分析吗?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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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2007-09-13 21:20:46
  •   我也来掺和几句,本问题存在的争议点应该有两个:
     1、被告华某与其哥哥的纠纷发生在现在,并且是现在诉诸法律来解决,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历史遗留民事纠纷的政策办理,没有明确具体的的民事政策规定,应当比照《民法通则》适用。这个观点我是认同的。
       2、但是,根据现在《继承法》的规定,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其兄妹都有继承权;如果是其母亲的个人财产,因母亲已将其赠与了女儿,哥哥就没有继承权。 所以,关键是对这个财产进行确权,我们应该如何进行确权呢?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文中“华女士的父亲死于1986年,去世时未留遗嘱”,也就是当继承开始时,我们是适用当时的法律---《六法全书》?还是适用当时还不存在的法律---《民法通则》呢?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正好有一个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6。规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3、我还要提出一个问题,如果被废除的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被使用的话,那么法律上为什么还要谈论到法的溯及力的问题?不是多此一举吗?所以,在实践中在一定情形下,法还是有溯及力的。 一点拙见,欢迎高手指教! 。

    素***

    2007-09-13 21:20:46

  • 2007-09-13 09:14:44
  • 法律一般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诉及既往

    生***

    2007-09-13 09:14:44

  • 2007-09-12 20:19:12
  • 如果法院的判决适用了所谓的六法全书,才是出了笑话了呢.

    辽***

    2007-09-12 20:19:12

  • 2007-09-12 20:14:16
  •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是尊重历史,承认现实。就像我们不能用现行的法律讨论《花为媒》中的“亲上加亲”是否合法,武松该产不该打死老虎这类的问题一样,我们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去确认民国时期的事实。
    支持中国政法大学这位研究法制史专家的观点:根据《立法法》,民法一般不溯及既往,除非国家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本案中,如果按照民国的《六法全书》确认了财产继承关系,就不能用后来颁布的民法予以颠覆。如果本案当事人父母在夫妻关系存续阶段,明确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那么财产的属性遵从约定,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这有个高院的相关解释,是民国时的事。如必要明天以给你。

    北***

    2007-09-12 20:14:16

  • 2007-09-12 20:05:03
  •   
    看完这道题,感到非常明确,那就是只能适用现在的法律,因为《六法全书》早已废止了。
    但是,楼主告知媒体中一位专家的观点却是相反的,所以我一下不敢贸然了。加之因为排行榜的原因楼主将题目放进了信箱,所以,更想慎重地再寻找一下法律依据,以不负楼主的期望了。
       上午又翻阅、重温了一下相关的东西,确信自己起先的认识、判断还是正确的。那就是:只能适用现在的法律,原告有相应的继承权。 最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6明确规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非***

    2007-09-12 2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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