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产有诉讼时效吗
李先生与张女士是夫妻关系,生两子李甲、李乙。2002年,李先生与张女士先后病故,留下一栋房屋,该房一直由长子李甲占用。2007年,次子李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遗产。庭审中,李甲表示,本案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弟弟李乙的诉讼请求。 [分歧] 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李乙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产生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乙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对其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因为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继承人于2002年去世,所留房屋一直由李甲占有、使用,而李乙也知道该事实但并未提出异议,至其起诉时已明显超出诉讼时效规定的2年期限,又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所以,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遗产未分割前处于共有状态,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随时可以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所以本案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
可见,遗产未被分割前的法律属性为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基于共同关系而对一物共享所有权,其特点是强调主体的复合性和客体的单一性,本质上是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就对外关系而言,它排除了相对人对物的干扰和侵害(此种情况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就内部关系而言,各共有人对物享有永久性的权利,任何共有人随时都可以提出对共有物的分割请求,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判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乙有权继承遗产。
答:1、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2、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详情>>
答:虾类忌与维生素C同食。美国科学家发现,食用虾类等水生甲壳类动物同时服用大量的维生素C能够致人死,因为一种通常被认为对人体无害的砷类在维生素C的作用下能够转化为有...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