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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被侵权人通 知后采取何种措施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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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被侵权人通 知后采取何种措施可以免责?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被侵权人通
知后采取何种措施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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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3 17:49:23
  •   
     在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者后,网络服务者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时无 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
    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 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通知” 内容进行必要审查通知”应当包含通知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要 求采取必要措施的侵权内容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通知人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的承诺等内容。被侵权 人发送的通知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视为未发出有效通知,不发生通知的后果。
       网络侵权行为不同于传统侵权方式,其侵权行为实施具有易行性的特点, 而且侵权主体难以及时查明,侵权行为后果具有即时性的特点。网络服务提供 者的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通道服务或者信息平台服务的 行为,这类行为中网络服务者只是提供平台或者通道,本身并不对传输或储存 的信息进行主动编辑、组织或修改,全部内容均由网络用户提供;另一类是为网 络用户提供内容服务的行为,此类行为中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直接向网路用户 提供内容或者产品服务,其提供的内容和产品是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主动编 辑、组织或修改。
      对于提供内容和产品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其发布的 网络信息内容侵害他人权益的,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对于提供信息通道服务 或者信息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网络服务提供者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和违约责任的“避风港”原则,即网络服务者接到网络用户的通知后及时采取了 必要措施的,无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卡***

    2016-12-03 17: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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