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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征收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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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征收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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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19 18:55:16
  •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t的非应税劳务的行为。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相关规定】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与旧的相比,现行条例及细则变化如下;一是对核算方式表述更精准,将“单独核算”改为“分别核算”二是对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行为的,取消“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并由国家税务局确定”的规定,改为不分别核算时,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核定销售额,避免重复征税,维护税法权威;三是删除原细则第十条“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合并到第七条,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四是细则对不得抵扣进项税计算进行了完善。五是兼营行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体标准降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增值税管理能力,已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降低到应税收入额工业50万元和商业80万元以内。 根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
       由此可见,无论是同税种不同税率及征免税项目兼营、还是不同税种兼营行为,其兼营行为的纳税原则都是分别核算、分别缴纳,即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对提供非应税劳务获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

    张***

    2018-03-19 18: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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