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由谁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没有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该由谁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 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 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案中,张某主张委托一个人执行合 伙事务,但是合伙企业委托执行人的提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才能 生效,而合伙人赵某、李某均不同意此种方式,因此,该合伙企业不采取 委托一个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方式。郑某作为有限合伙人,是不能参与合伙 企业具体经营管理事务的,张某、赵某、李某是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事务 享有同等的权利,三个人可以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他们可以选择全体合伙 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的方式,也可以选择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方式来 管理和经营该合伙企业。
答: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详情>>
答:虾类忌与维生素C同食。美国科学家发现,食用虾类等水生甲壳类动物同时服用大量的维生素C能够致人死,因为一种通常被认为对人体无害的砷类在维生素C的作用下能够转化为有...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