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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县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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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县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理0

内容如下; 
            XX县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X价检处{2007]038号
当事人;XX诊所
地址:XX村
    根据检查所工作安排,我们于2007年6月13日对你所标价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你所存在未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你诊所上诉行为违反了国家计委8号令第9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1条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已构成价格违法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地42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所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2、罚款2000元上缴县财政。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所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金额2000元上缴XX县物价局收费管理局专户;开户行:工商城市信用社;帐号: 79。
    你诊所如对处罚不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物价局提出复议申请,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委13号令《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47条规定,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7年6 月28日

    本人说明:我诊所是一村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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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7-06-30 23:30:08
    药品价格属于国家指导价,按要求应当明码标价,如果检查中发现你有未明码标价的,物价部门有行政处罚权。
    正如该处罚决定所说,如对处罚不服,可在60日内向保定市提出复议申请,但不影响执行。也可在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

    2007-06-30 23: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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