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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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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当出现哪些情形的时候,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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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2 17:59:35
  •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1)用工单位有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第41条规定情形的;(2)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 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 营;(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 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 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2条第1款第(1)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 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 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 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a***

    2016-12-12 17: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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