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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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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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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01-09 10:27:53
      给付请求权就是权利人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人履行一定民事给付义务。比如张某欠李某的钱,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张某立即还钱,这就是一种给付请求权,李某要求张某履行偿还欠款这一给付义务。
    给付受领权则指义务人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或者权利人委托代为受领的人有权取得该给付。
      比如上述例子中,张某依约向李某还钱,李某自然有权接受该款,依法受领。受领权在法律上的意义在于,首先是权利人可以依法接受义务人履行的给付义务,获得相应的利益。第二,就是义务人履行给付义务,必须向有受领权的人履行,否则不发生解除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效力。
       保护请求权则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层,是民事权利本身固有的保护请求权,随着原权利的产生而产生,原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因此也叫作原权利的保护请求权,简称“原权请求权”。比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这个权利是基于债权这一原权利而产生的,没有债权的存在,就没有这个追究违约责任,从而保护债权实现的权利存在。
      人们在日常经济交往中约定违约责任,其目的不在于期待违约现象的出现,恰恰相反,约定违约责任,正是为了防止违约行为的出现,保障原权利的顺利实现。 第二层,是次生的保护请求权,这是专门为了救济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果而设立的请求权系统,是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手段。
      当民事权利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时,侵权行为法以赋予受害人侵权请求权的手段,在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之间发生请求权,使受害人即权利人可以依据侵权请求权,依法行使诉权,向法院起诉,寻求法律保护。 可以说,现代民法的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系统包括了原权请求权和次生请求权两方面,在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中,次生请求权保护的目的,主要集中在要求加害人履行损害赔偿之上,其目的是为了填补权利人人无法通过行使原权请求权来恢复的损失,是以金钱的方式填补被损害的权利。
      而原权请求权保护的目的,主要集中在对损害原权利行为的防范和预防,以及造成损害的原权利的恢复。两个请求权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严密的民事权利保护系统,共同担负着民事权利的保护职责。这两个系统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共存,才能够担负起保护民事权利的重任。

    蓝***

    2007-01-09 10: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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