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知识人 爱问教育 医院库

关于二手房交易

首页

关于二手房交易

丈夫《甲方》单独与人家《乙方》签定了出售房屋协议,妻子不同意出售,房产证上没有妻子的名字,律师说协议无效。可乙方说有效,要求赔偿违约金。因本市的房屋交易登记允许财产一方办理交易登记手续。乙方起诉了,会胜诉吗?应如何解决?

提交回答
好评回答
  • 2006-12-15 17:36:17
      关键要看李某在签订合是否知情。
    有个案例你参考:来源: 宁夏网·法治新报
    案例回放 
        沈某因生意亏损,未经妻子刘某同意,将现居住的一套商品房擅自出售给了李某,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数日后,沈某要求刘某搬家,问其由,才知道是沈某已将住房卖掉。
      刘某找到李某交涉未果,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认定丈夫沈 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某返还房屋。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问题:房屋所有权证上有无载明共有人刘某,以及李某在与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是否知道该房屋是沈某与其妻刘某共有的财产。
      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上仅载明沈某是该房屋的所有者,未载明刘某是该房屋的共有人,或李某在与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不明知该房屋存在共有人刘某,那么应认定沈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应依法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其理由如下: (1)依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房产管理局依法向沈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公示的形式。既然房产管理局依法向沈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刘某是该房屋的共有人,那么李某只能依据房屋所有权证的内容对该房屋的产权归属状态予以判断。
       (2)作为李某无法定义务对除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内容以外的客观事实进行调查。 (3)作为买受人李某不应对沈某侵犯其妻刘某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承担责任。 如果说沈某未经其妻刘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是侵犯其妻刘某财产所有权的话,刘某可向法院起诉其夫沈某,要求其夫沈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与李某无关。
      除非有证据证明沈某与李某恶意串通损害刘某的利益。 案例说的是买方要求成交,你是问题是买方要求给付违约金,但两者的情节是一样的。 。

    看***

    2006-12-15 17:36:17

其他答案

    2006-12-25 12:39:44
  • 有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平等的处理权,且房产证上没有妻的名字,根据房产部门的公示公信原则,产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是,法律也对合同是否有效作了排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非你能证明以上任何一项,否则我认为该合同有效

    安***

    2006-12-25 12:39:44

  • 2006-12-15 19:48:13
  • 1、一般情况下,共有权人单方私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合同无效。
    2、如果产权物已经交付、过户,第三人是在不知情、不能察觉的情况下善意取得,可以视为有效,由侵权人赔偿其他共有人的损失。 反之,合同应当解除,行为人赔偿对方损失。
    3、如果共有人应当知道或事后追认,合同有效。

    a***

    2006-12-15 19:48:13

  • 2006-12-15 19:45:26
  •   
    那位律师说对,这个合同在签约时是就无效合同。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事后甲的妻子对这合同加以追认,这合同就会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在本案中,无论是房产证上有没有妻子的名字,只要不是丈夫的婚前财产或婚后的特殊赠与(题中没提出这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这房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丈夫(甲方)单独与乙方签定的出售房屋协议,事先未经妻子同意,且事后没有得到妻子的追认,就是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可以确认该合同无效。
       楼主在题中没有说明乙方的诉讼请求。如果乙方请求确认合同有效,这官司他就要输了;如果他请求的是要求甲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他就赢了。根据是《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楼主讲述的情况,乙方并无过错,而甲方的过错是明显的,所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已经收取的购房款,并赔偿乙方因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这笔赔偿,从法律上说应当说是甲个人赔偿,与甲妻无关。
      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一方的收入为夫妻共同收入,那么,丈夫甲的赔偿如果是以其收入赔偿的话,实际上妻子也承担了赔偿责任,这就有可能导致妻子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这合同给予追认的后果,就是说,本案最终仍有可能以这合同有效而结束。 。
      

    北***

    2006-12-15 19:45:26

  • 2006-12-15 18:35:17
  • 妻子要是能够证明该房屋是婚内财产,即妻子是该项房产所有权的共有人,丈夫是不可以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况且,不动产的移转是需要共有人同意并且需要签字的。
    既然是房屋买卖合同,就看看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56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虽然你们彼此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标的没有实际交付,但是不影响其他的条款的效力。
    第57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所以,乙方可以因为甲方的违约,按照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进行仲裁或者诉讼。
    第59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要是不能确认甲乙双方恶意串通来侵害甲妻的利益的话,那么,甲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一家之词 仅供参考

    1***

    2006-12-15 18:35:17

  • 2006-12-15 17:59:16
  • 同意2楼看法.不管房产证上有没有名字.房产属于共有财产.合同是无效的.没有违约金的说法

    五***

    2006-12-15 17:59:16

  • 2006-12-15 17:38:40
  • 不会胜诉的,因为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须两人共同处理,单凭一方是不 能出售的.

    b***

    2006-12-15 17:38:40

类似问题

换一换
  • 房地产法 相关知识

  • 法律咨询
  • 法律

相关推荐

正在加载...
最新资料 推荐信息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热点检索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返回
顶部
帮助 意见
反馈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