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承租人的财物出现被盗出租人是否有责任?
租赁房屋承租人的财物出现被盗出租人是否有责任?
出租人跟承租人是租赁合同关系,若承租房屋与出租人不在同一单元,即不共同居住,那么,在合同生效期内,出租房内发生的失窃事件,由承租人自己负责。 因为承租人对所承租的房屋及屋内财产负有保管义务。 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是旅馆式租房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分别使用整套房屋的不同房间,出租人有向承租人提供安全居住环境的义务。
如果因出租人采取安全措施不当,导致承租人财物失窃,出租人要根据其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出租人有协助承租人找回失物或者报案的义务。如果在承租人租住之初,出租人已进行过诸如“个人贵重物品要自行保管,一旦丢失自行负责”等方面的提示,而承租人对此默认,则表示已放弃追究出租人责任的权利。
目前,部分高级宾馆也会对客人在物品保管方面进行相关提示,且提供保险箱服务。客人如果委托店方代为保管贵重物品,这种情况下,物品一旦失窃,店方必然要承担责任。 租住房屋被入室盗窃,出租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租住房屋的,双方间属于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出租人提供房屋让租户入住,即履行了租赁合同的义务其并没有义务对租户的个人财产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双方并非保管合同关系。
租赁合同中也只是对电器设施的安全使用进行了约定,即出租人保证电器设施是符合使用安全标准的。 基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租住房屋被入室盗窃的,应该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责任,出租人没有责任。 当然,如果出租人承诺对承租人的财物进行保管而被盗的,则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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