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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如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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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如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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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25 15:07:30
  •   留置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留置权的实现应具备以下几项要件:
    第一,债权已届期清偿期。
    只有当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留置权才初步具备了实现了条件。
    第二,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
    留置权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其发生二次效力,当债权清偿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仅产生留置的效力,即权利人有权留置标的物,但尚不发生优先受偿效力。
      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能立即将留置权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而必须再履行一定的程序方能真正实现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实现方式主要有哪些 第一,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所谓折价就是指,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按照留置物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留置物的所有权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从而实现留置权的一种方法。
       第二,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留置物。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拍卖留置物协商一致,则可以自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如果当事人就拍卖没有达成一致,则只能通过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强制拍卖。 第三,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留置物。
       变卖是对标的物进行换价的一种比拍卖更为简易的方式,它不需要经过竞价,而是由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将标的物以相当的、合理的价格出卖。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将留置物变卖,如果协商不成的,留置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获得胜诉判决后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将留置物拍卖或变卖。
      
      但是,司法实践中,为了。确保公平、公开、公正,人民法院一般是以拍卖为原则而以变卖为例外, 当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不过此时的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已经属于普通债权,不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鲁***

    2018-03-25 1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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