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实现有哪些呢?
留置权的实现有哪些呢?
1。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3。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4。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5。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的履行债务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7。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答:1、《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所以答案只能是B或D。 3、但《物权法》对抵押权及质权未...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