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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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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如何理解?

担保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律后果。
担保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中,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三条如何理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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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09-27 22:03:43
    这些问题,是担保法的有关问题。
    简单讲,保证期间或叫担保期间,是担保责任的有效期间,也是债权人的权利主张期间。更简单地说,是担保合同履行的有效期。
    1、31条意思是:担保(保证),一旦成立,就有效,不得作废。
    2、25条的意思是:债权人一旦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期中断,(根据裁判结果)重新计算。
    3、12条的意思是:担保人对担保物权只在这个期间(担保期)被约束,出了这个期间,自主权就恢复。
    此类术语很抽象、很拗嘴。解释的不一定合谱,自己的语言,你就凑合着看吧!

    a***

    2006-09-27 22: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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