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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律后果。 担保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中,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三条如何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