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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分析下这个案例``~~ !都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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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分析下这个案例``~~ !都来啊

2003年10月27日,李某携带“济南某油有限公司(以下称酒业公司)苏北办事处”伪印章到原告曹某出提取该公司系列酒计人民币48935元``同日,李某又以该办事处名义以原告处提取人民币3180元的货物;2003年10月28日李某以同样的方式到原告处提取人民币20600元伪货物,三次提货物约定于2003年11月3日结清贷款,且提货时李某均写下借条,并加着“酒业公司苏北办事处”的印章,贷款到期后,李某至今未给付贷款。
对被告辩称其单位并未设立苏北办事处亦无李某其人以及李某提货与被告无关一说,原告认为李某提货是职务行为,应由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并向法院举证:
1、被告伪授权任命书一份,该任命书载时被告于2003年6月24日任命谢某全权负责江苏等地该公司系列酒的销售经理办事处组建人员招聘管理等工作,可以证明谢某为被告的工作人员并为被告的负责人之一;
2、被告派出的工作人员,谢某代表被告为原告签订的经销协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有商业往来;
3、被告在江苏的负责人谢某亲笔所写并交给原告的有关李某的职务及其联系电话,上面载明“办事处经理李某”的字样;
4、原告从盐都县经销商员某处提取的盖有酒业公司华东办事处印章的收据一份,该收据上有谢某于2003年11月23日批逆此伍千元由李某收到后打到谢某卡上;
5、原告从盐都县经销商吴某处提取的经销合同及合同附件,该经销合同中载明李某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与吴某签订合同的事实并加盖有酒业公司华东办事处印章,合同附件上有李某的签名其酒业公司苏北办事处印章;
6、原告从东台县经销商蔡某处、大令县经销商朱某处取得,李某以酒业公司办事处名义为蔡某、朱某签订的经销合同。

  大家看看该怎么解决 ```给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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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6-09-21 09:25:59
    如果确认证件系伪造,那麽,就不是一般的经营行为,时诈骗行为,应当向公安部门举报,立案侦破,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该案涉及伪造文件罪和诈骗罪两个罪名,非同一般,法院以普通民事案件审理,恐怕难度太大。

    a***

    2006-09-21 09: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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