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旅游服务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依照《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导致旅游服务合同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而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由于此类合同中,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而以迂回的方法避开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又称为伪装合同。并且由于这种合同被掩盖的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并且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所以这类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对于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社会道德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
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 值得一提的还有,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也将导致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答:一般而言,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合同是否生效,则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依照《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具备下列...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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