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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三个月还不判刑,检察院是否有权谴回案件到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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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三个月还不判刑,检察院是否有权谴回案件到公安局?

交通肇事案件三个月还不判刑,检察院是否有权谴回案件到公安局?谢谢请问交通肇事案件,从公安局到判刑一般是否三个月?为何到现在过三个月还未判刑,这种情况国家就没有规定吗?检查院是否有权利说案件不清,返回案件到公安局?请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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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04 03:39:59
  •   三个月不能说时间很长,超期,因为刑事案件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一定的期限规定,你可以看看下面的介绍。 

      刑事案件各阶段(公安、检察、法院)办案期限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
      1、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四)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m***

    2017-12-04 03: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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