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官在审判民事案件的时候对于原被告的提问方式有如下不同的情况,大家看是否合法?属于什么行为
如果法官在审判民事案件的时候对于原被告的提问方式有如下不同的情况,大家看是否合法?属于什么行为如果法官在审判民事案件的时候对于原被告的提问方式有如下不同的情况,大家看是否合法?属于什么行为在法官对于原被告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时候,因为原告已经于开始的时候就把证据交给了法院和被告,而被告是当庭提交的。当问被告的时候问的是证据1确认吗?或者证据第几你确认吗?而当被告把证据给了原告的时候,证据上面是确认工资项目以及金额的证据(因为原被告对于发放的金额的项目到底是上面存在争议),法官直接问的时候金额确认吗?而不是问整个证据确认吗?而当时原告因为对金额没有异议,只是对款项有争议,所以回答了确认,但同时根据自己银行卡上显示的款项数说那些都不是工资而是其他。这个如果构成自认的话,原告觉得有点不公平啊?原告的确认是对金额的确认,不是款项的确认
这个是证据认定的问题。你的认可也只是说明你对数额的认可,不代表对款项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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