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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仲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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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仲裁赔偿

我是2010.11.20进入现在就职的一家小公司,当时面试的时候和老板说好2个月试用,然后转正。
2011.2月公司给我以正式员工的标准发了工资,但是没有缴金(三金)。财务说,缴金要等我稳定了在开始交(但是我2月已经转正了还不算稳定么?),后来财务口头答应三月底开始给我缴金并且签合同。不过我向公司的老员工打听试用期的金是否会补交,他们说不补交的。这样的话公司就赖掉了我2个月试用期的金和1个月正式期的金。
2月底我把劳动手册给了财务,他前几天退还给我,说劳动手册等过阵子和我签了劳动合同再敲章。
这几天因为一些事情闹得不愉快了想明天就辞职不去了。不知道我能不能要到这三个半月的金。并且有没有可能让他给我劳动手册没有敲的章补好?
因为公司很小,我现在没有可以证明我11.20进去的证据(除了同事可以证明),也没有能证明我2月转正的证据。我没有工资单(平时发工资都是网上转帐的)。上班打指纹,但是指纹机的记录只有主管有。
并且看别人说有了劳动关系满一个月没签合同可以赔偿两倍工资?我算这种情况么?
我是在上海。
希望回答能提供一些靠谱的法律依据。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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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11-03-17 10:22:18
    有银行转账的记录即可证明你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你现在可以去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你双倍工资(2010年12月20日至今共3个月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4个月工资),并补缴社保。。。
    上述工资以你这4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同在上海,有问题可再联系
    

    神***

    2011-03-17 10:22:18

其他答案

    2011-03-30 11:07:39
  • 说那么多干什么,扎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钱不给就仲裁,肯定能赢的,你的证据也足够了。

    九***

    2011-03-30 11:07:39

  • 2011-03-18 23:04:29
  •    转发一篇报道给你,渤海早报2009年10月12日刊登  
    企业不签合同未缴社保金 职工被辞后告上法庭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补偿 
     
     
     
      本报讯 (记者冯琳 通讯员郑永梅)女青年李红(化名)到本市某家通讯电子商店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给缴纳社会保险,平常超时工作,法定节假日也上班。
      10个月后被辞退的李红愤愤不平,先申请仲裁后告到红桥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且生效,李红多项合法诉请获得支持。 员工被辞起诉单位 原告李红诉称,去年2月26日她到被告某商店上班,没签合同,没上保险,月薪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天工作8:30至19:00,中午只给45分钟吃饭时间,一周休息1天,节日不放假。
      去年12月23日商店以屡次违反出勤等劳动纪律为由将她辞退,经仲裁李红对结果不服,故起诉要求被告某商店补缴社会保险,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延时工作的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共1。8万余元。 被告辩称,其按小时支付劳动报酬,终止劳动关系不需支付补偿金。
      未签劳动合同是因为原告从来没要求过,也不提交相关就失业证。单位每月8日发工资,原告走后一直未过来交接,故12月份工资没发她手里。不存在延时劳动情况。被告提出辞退时,原告未提出异议。 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10个月,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应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
      由于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向原告支付2008年3月27日至12月23日双倍工资。原告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对于延长劳动时间,被告应当给付原告150%的工资报酬。原告公休日加班,被告未安排原告倒休,应支付原告公休日加班200%的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300%的工资。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原告主张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上述工资、补偿金应予支持。 综上,红桥区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某商店,为原告李红补缴2008年2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原被告按相关规定各自负担,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08年3月27日至12月23日双倍工资,2008年中秋、国庆、清明节加班费,12月份工资,休息日及延时劳动等经济补偿金,共1。
      5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相关链接 《劳动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磨***

    2011-03-18 23:04:29

  • 2011-03-18 14:00:55
  • 社会保险金在试用期间也应当缴纳的。

    1***

    2011-03-18 14:00:55

  • 2011-03-17 11:55:20
  •   也就是说,你从2010。11。20进入现在就职的这家公司至今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在你与该公司的关系中,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影响你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谓的试用期不存在,应向你支付正式员工的工资标准。 3、由于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公司未按规定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是错误的,应予补缴。
       4、由于是事实劳动关系,你可以随时解除,但无法主张经济补偿。 5、证明你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参阅《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同事的证明证言以及网上转帐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你可以随时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自进入公司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之日期间的二倍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否则,你只能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海***

    2011-03-17 11:55:20

  • 2011-03-17 10:37:44
  • 您好,我是江苏的网友,根据我在江苏的规定和我的经验,您可以向当地的监察大队提出您的要求,一是要求企业给您补缴这几个月的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条款),
    二是要求企业在您那份手册盖章(这个江苏没有)
    这两个要求应该可以达到,三要求楼上说的,要求企业支付两倍工资(后两个月的,这个在江苏一般要不到,或者要不全)

    s***

    2011-03-17 10:37:44

  • 2011-03-16 19:34:12
  • 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2***

    2011-03-16 19:34:12

  • 2011-03-16 19:23:10
  •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您好!我父亲今年60岁,大概在二十岁时(我一时记不清楚了),也就是196几年,经过镇上的街道居委会介绍到区级的水电局做临时工,但没上多久班,就因工地上吊车掉下的物品砸中了头部,昏迷了近一个月,醒来后确诊为:因物品砸中头部的脚部神经,我父亲的右脚从此瘸了,出门需要靠双拐。
      后来由单位出资在各省市都进行过治序,由于不见成效最后还是放弃了治疗。当时我父亲没有做过伤残鉴定,与单位也没有一次性解决。而是由单位每月支付30多元的工资及烤火费等杂费60多元,另还有一份为请看护的工资30元左右,总计不到100元,但经过四十年的时间,我父亲的工资只在9几年时因我家太困难,我母亲到水电局找过领导后加过一次,但仍然没有超过100元。
      我想请问这几十年社会生活水平及物价等都有了翻天覆地的变换,而我父亲却仍然还在拿60年代的工资,这是不是太不公平了。假如我们现在起诉水电局或要求劳动仲裁,是不是已经过了时效了。请勿必请专家回答。多谢垂注!1 (责任编辑:admin) 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标签:推荐办公室] 。

    1***

    2011-03-16 19: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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