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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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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

5年前,一农民工在一国营大型企业干临时工,在装卸货物时,被吊具从车上碰下受伤,后经鉴定为三级伤残。由于其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认定劳动关系,被驳回。再起诉,一审亦驳回。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理由均是为了认定工伤而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不予受理。五年来,没有获得一分钱的赔偿,现已陷入极度贫困之中。现在又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现在二审阶段,尚未定开庭日期。
问:还能不能要求认定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单位30日,职工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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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9-03-21 17:00:42
    他把处理程序弄错了。工伤事故发生后,他有权在事故发生一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而不是“申请认定劳动关系”。只有在被以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驳回工伤认定请求时,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且这时的仲裁请求依然是申请认定为工伤。
    他这事儿从根本上把路走错了,诉到哪里都是同样的法律,同样的结论。
    另外,如果不是劳动关系,则是雇佣关系,也是可以请求赔偿的,即可以按人身损害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惜的是,这事,现在才说,已经完了。因为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和按人身损害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的时效都是事故发生一年之内,现在,过期了……
    遗憾。

    北***

    2009-03-21 17:00:42

其他答案

    2009-03-21 17:15:50
  •   不清楚5年前当该农民工在一国营大型企业干临时工受伤时,为什么不主张人身伤害赔偿,反而要锲而不舍的从确认劳动关系,进而认定工伤上下功夫。绕了一个大圈子,目标并未实现,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认定劳动关系被驳回,非但没有获得一分钱的赔偿,还导致现在陷入极度贫困之中,令人心伤。
       实事求是说,当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认定劳动关系被驳回时,就应该转向从雇佣关系入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伤害赔偿之诉,且从伤者利益最大化考虑,人身伤害赔偿的力度远远大于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既然已经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现在二审阶段,那就力争把诉求精确、精准。
      因此,现在还在讨论能不能要求认定工伤实无必要(因为绝不可能再被认定为工伤了)。 建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如下规定,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吧。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不过话又说回来了,从提问中不难看出,当事人对如何处理此事仍然并不明了,为慎重起见,还是聘请个律师代理为好。 。

    海***

    2009-03-21 17:15:50

  • 2009-03-21 16:51:25
  • 因为你已经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期(劳动者为一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部门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你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并且赔偿标准也不能依据工伤待遇的赔付标准计算。

    1***

    2009-03-21 16: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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