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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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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现有一员工A在某企业工作,合同期限是三年,岗位是销售,试用期工资是底薪1300+提成,转正后是1500+提成.后该员工主动提出申请想转为文职,文职的工资是试用期1500,转正后1800.现该公司同意其转岗,但又另行约定了试用期,在试用期期间一直实行文职试用期的工资标准1500元.
请问:1、内部转岗后是否还可以另行规定试用期?这样的做法,公司是否是违法的?如果是违法的,就应给予什么样的赔偿.

2、如果约定的试用期是三个月,但时间到后却以考核结果不达标为理由,不予转正,这样的做法是正确的吗?员工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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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10-11-29 00:00:16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岗位变更不应再次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满时,用人单位没有做出员工试用期是否合格的表示,应视为员工符合试用条件而自动转正。
    至于该员工主动提出申请想转为文职,公司同意其转岗,可以以“借调”形式“试用”一段时间,“试用”合格再办理岗位变更手续;不合适时,则不再为其办理岗位办更手续。不允许再以任何理由或形式,重新设置试用期。
    如果约定的试用期是三个月,但时间到后却以考核结果不达标为理由,不予转正,需要公司举证劳动者不达标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否则就是违法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对公司考核不达标有异议,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海***

    2010-11-29 00:00:16

其他答案

    2010-11-29 10:30:22
  • 试用期只能约定1次。。。
    如果是在试用期内,双方达成一致转岗,那么就继续履行原来约定的试用期
    如果试用期已经届满,那么单位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满后,单位认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对单位不符录用条件的认定有异议,那么收集证据,提起仲裁。。。关键是证据。。。平时注意收集吧。。。

    神***

    2010-11-29 10:30:22

  • 2010-11-28 19:33:02
  • 请问:1、内部转岗后是否还可以另行规定试用期?这样的做法,公司是否是违法的?如果是违法的,就应给予什么样的赔偿. 
    ··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岗位变化,可以试用。劳动合同法没有试用期次数的限制性规定。
    2、如果约定的试用期是三个月,但时间到后却以考核结果不达标为理由,不予转正,这样的做法是正确的吗?员工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试用不合格,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有猫腻,弄虚作假,可以举证推翻,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a***

    2010-11-28 19: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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