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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工资就业”受劳动法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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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工资就业”受劳动法保护吗?

某大学会计专业的学生,刚毕业,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单位。为了能够先找到一份工作积累经验,就到当地一家会计事务所,说明自己可以不要工资来工作,就是社会上所谓的“零工资就业”。会计事务所同意可以先到单位来工作,但不发给其任何工资,要看她的表现,最终决定是否让其在此工作。工作一段时间后,她与某师姐聊起了就业的种种困难,说到自己每天辛辛苦苦跟那些会计人员一样工作,却连半分钱都拿不到,感觉很不公平。后来她跟一位法律专业的同学谈起自己的这番感受,那位同学愤愤然的说:“这是违法的!”
请问她应该怎么办?可以要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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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8-12-08 16:3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最低工资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是错误的,应该至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是2008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劳动关系且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按照您的说法,没有工资也就不可能有合同的啦)的话,还可以要求事务说支付自工作之日起的双倍工资呢。
       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您的权益。 。

    律***

    2008-12-08 16:35:18

其他答案

    2008-12-08 16:19:55
  • 是的,这是违法的。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必然上大于“零”的,而所谓的“零工资就业”其工资显然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所以,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的。

    北***

    2008-12-08 16: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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