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赔偿问题
我在一家公司呆了6年,因为部门新来的经理看我不顺眼,要和我解除合同,我想问问赔偿金额是怎么算的按照新的劳动法
如果是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一个月通知的,那么就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的,那么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一个月是作为代通知金,一个月是作为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具体可以到劳动局咨询。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先克扣劳动者工资,又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分别情况,按照相应的规定向劳动者作出补偿或赔偿。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的规定,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且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六条的规定,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三条的规定,除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全额支付外,并应加付给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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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自己递交了离职申请,单位就可以合法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互不相欠。如果是公司单方辞退员工,要支付赔偿金,标准就是按照工龄,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