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的问题?
甲、乙二位老人共有A、B二子和C、D二女,儿子B在16岁时过继给甲的哥、嫂丙、丁。B不仅对丙、丁进行赡养并继承了丙、丁的财产,而且对甲、乙尽了子女中最重要的赡养义务,A、C、D也均尽了赡养义务。甲、乙1993年过世时未留任何形式遗嘱,甲、乙生前房产(农村小院)在1994年农村宅基地重新测量时,户主直接写成了A,A于1999年过世,其子在原宅基地上重建了新房,现此院及房屋要拆迁,请问,拆迁款应怎样分配?B、C、D的继承权限?
“甲、乙生前房产(农村小院)在1994年农村宅基地重新测量时,户主直接写成了A”,这说明该房产已经由甲乙在生前赠与给A,成为A 的财产了。这已经成为合法的事实,不能改变了。 A去世后,该房产又成了A的遗产,有继承权的是A的子女。 不得不很遗憾地说,B、C、D对该房产没有继承权。
1、儿子B在16岁时过继给甲的哥、嫂丙、丁。B不仅对丙、丁进行赡养并继承了丙、丁的财产 ……如果是92年4月1日前“过继”,事实收养成立,B就没有继承权了。 2、甲、乙1993年过世时未留任何形式遗嘱,甲、乙生前房产(农村小院)在1994年农村宅基地重新测量时,户主直接写成了A,A于1999年过世,其子在原宅基地上重建了新房 ……既然户主已经是A,他人当时没有提出异议,A就是合法产权人。况且,A已经翻建,原产权物(遗产)消灭,新房就是A的无疑。 3、拆迁款应怎样分配?B、C、D的继承权限? ……A是合法产权人,具有全部被拆迁人权利。 B.C.D都没有被拆迁人权利。 因为,产权人、产权物都变更;继承问题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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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二儿子过继给别人但他尽了赡养老人应尽的义务而且是主要由他赡养的.虽测量时写给大儿子,但对房产所有权有重大误解,应该大儿子和俩女儿三人分得房子财产是均等的,二儿子应该得到高于他们三人中一个人的财产数额.
第一,“过继”不是我国法律认可的关系。因此在本案中,不考虑儿子B与其生父甲的哥、嫂的过继关系。我国法律认可“收养”关系,但“收养”必须是经过法定程序确立。而且即使儿子B与其生父的哥嫂有法定的“收养”关系,也并不影响本案继承关系的确认。 第二,本案情况实际上是两个继承案件,首先要确定被继承人和继承标的(即继承财产的范围)。
一个案件是被继承人甲、乙和继承标的——甲、乙的生前农村小院,另一个案件是被继承人甲、乙的儿子A和继承标的——重建的新房。在第一个继承案件中,继承人是甲、乙的四了子女A、B、C、D,不论当时户主名字是谁,对“农村小院”四子女都有平等的继承权。由于甲、乙1993年过世时没有进行遗产继承,所以在第二个继承关系之前,要对第一个继承关系的标的(即农村小院)进行析产,析产要按当时房屋和小院的价值,当然也应考虑当时的地价因素,但农村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只能作为农村居民的居住设施,其地价因素对房子院落所产生的附加值不应考虑过多。
经过这样的析产后,确定A、B、C、D各应继承多少,由第二个继承关系的继承人在继承财产中分出来。然后,开始第二个继承案件的继承。同样首先进行析产,也就是重建的房子。其被继承人是二位老人的儿子A,继承人是A的妻子,如果A的妻子已过世,才能是A的子女。
说明:我对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的一些政策不熟,因此在你所说的继承关系中,依照我上面说的继承顺序,结合农村房屋和宅基础政策进行。
答:1、房屋所有权自然包括有土地是使用权,所以对房屋的继承包括土地的使用权. 2、小儿子乙要翻盖旧房,扬言要将甲的两间房一起翻盖,且所有权归乙所有,这个可以但是依法...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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