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出问题能免除施工单位责任?
监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了,工程质量出问题能免除施工单位责任吗
不能。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除了建设单位擅自动用导致无法确定质量责任以外,施工方均要承担责任。基础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能免责。
你好,根据国务院2000年1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如果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保修期内,只要有质量问题,施工方均有义务进行修复,如果造成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质量问题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修义务后,可以向责任方追时赔偿。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按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质量保修期内的监理工作期限,应由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一般以一年为宜。
《建筑法》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何为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合理使用年限?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规定,需要根据各类建设工程的不同情况如建筑物结构、使用功能、所处的自然环境等因素,由有关技术部门作出判断。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一般认为按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一级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住宅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三极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可见,除临时性建筑外,民用建筑的合理使用期限最低也应在25年。设计文件明确规定使用年限的,以设计文件为准;无明确规定的,由原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确定,以确定的年限为准。
还在质量保修期吗?
即使是监理单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了,如果工程质量问题是由施工引起的,也不能免除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答:工程量的话一般有建设单位的各部门还有监理公司.施工单位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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