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的合同试用期3个月是不合法的吗
我和一家单位签了合同,期限是1年,可是试用期是3个月,请问单位的做法不合理,我该怎么做,以后我辞职了,我去仲裁的话可以补到多少工资,其中我试用期1300,转正后1500,谢谢啊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您的合同期限是1年,因此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单位与您约定3个月试用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超过2个月的部分无效,也就是说您工作第3个月开始单位应按正式员工向您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您的工作时间尚未超过约定的试用期,则您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要求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如果您的工作时间已经超过约定的试用期,则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是正式工资与试用期工资差额的双倍。
答:法律并没规定不许延长试用期,但是对试用期的长度有限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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