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的易轶主任律师。 根据您提问中描述的情况,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按照以下规则予以分割: 首先,通过协商处理,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将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对方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如果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2、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但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由该合伙人行使优先受让权,夫妻双方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也不愿意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夫妻双方对退还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4、如果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行使优先受让权,也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转让,该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 其次,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平等的基础上,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1、如果其他合伙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夫妻双方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2、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该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3、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则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办理削减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夫妻双方对退还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 具体情况请您来电咨询详谈或者面谈咨询,我将详细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