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的售后警示义务和召回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
生产者、销售者的售后警示义务和召回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 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警示义务, 是指产品提供者应对产品的危险性作出有效、合理、充分的警告和指示,从而减 少产品给使用者带来的危险。产品提供者违反警示义务从而导致使用者遭受 损害的,产品提供者应负赔偿责任。所谓召回,是指产品提供者按照规定程序 和要求,对缺陷产品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消费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 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召回义务 的主体通常为产品提供者,请求权主体则是缺陷产品的购买人或者使用人,履 行召回义务要求产品存在致人重大损害的缺陷,且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并不因 当事人的约定免除,对消费者的救济具有普遍性、集中性和预防性。
答:(1)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产品缺陷造成受害者人身伤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 第二,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的...详情>>
答:由于多数患者患有程度不等的口腔疾病,成年人的龋患率明显高于儿童及青少年,并且多数人还患有牙周疾患、口内不良修复物、缺牙、残冠、残根也比较多见,牙合磨耗及颞下颌关...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