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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承担责任?农民合伙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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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承担责任?农民合伙承包?

农民合伙承包,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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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27 17:33: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 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
    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 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农民合伙承包,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农民或者农户 共同承包经营、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土地承 包形式。农民合伙承包,其债务对内由合伙承包人按照合 伙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以各自出资的比例,以各自的财产 承担清偿责任。对外则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也就是说,债权人有权向合伙承包中任何一人或者任 何一户请求偿还债权,被请求偿还的合伙承包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当该合伙人或者农户偿还的债务超过自己应 当承担的数额时,在偿还债务后,该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 伙人追偿。 因此,农民合伙承包,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合 伙债务。
      其承担方式是:在合伙人内部,各合伙人按出资 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 任。对外部,各合伙人有义务清偿合伙全部债务,即各合 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其清偿的债务超过自己应 当清偿的份额时,在债务清偿完毕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 追偿。
      合伙人在清偿债务时应当保留其生活必需品和必要 的生产工具。

    田***

    2016-11-27 17: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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