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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慈善组织须经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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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慈善组织须经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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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3 23:48:50
  •   慈善法第十条分三款对不同情形下设立慈善组织的程 序作了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曰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 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 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在工作实践中,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既要依据慈善法上述的一 般规定,又要依据慈善组织具体形式相应的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具体规定(将来修改后依 照新规定办)。
      下面,分别对新设立慈善组织和本法公布前已设慈善组织两个方面的登记认定程序作一简要说明。(1) 新设立慈善组织的登记程序。第一,申请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成立 基金会、社会团体或者社会服务机构的申请,在申请书和 章程中应当明确载明申请成立的是慈善组织。
      申请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九条以及相应慈善组织形式对应的相关法律和 行政法规的要求。如申请成立基金会,除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 定。《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慈善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慈善法的规定办理。第二,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期限的, 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第三,准予登记的,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发给 基金会、社会团体或者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登记证书上载明其组织属性为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不予 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2)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社会组织的认定程序。
      第一,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向原登记的 民政部门提交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申请。因为其已经是经合 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只是囿于当时的规定,不具有慈善组织的身份。所以,其申请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九条规定 的要求,明确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第二,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认定期限的,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 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第三,准予认定的,换发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或者 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其组织属性为慈善组织, 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需要指出的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 日。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检测、 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慈善组织 涉及的领域广泛,专业性强且情况复杂,在审查慈善组织设立申请或认定申请时,有可能会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举 行听证、专家评审等。
      如果涉及上述规定的,民政部门也 要及时将听证或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另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 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 于这三类组织采取的都是分级登记管理体制。县、设区的市、省级和国务院民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的社会组织登记 和慈善组织认定。
      (3) 慈善法公布后设立的非营利组织可否申请认定为 慈善组织。慈善法公布后以及施行以后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 和社会服务机构,如果在设立时未选择登记为慈善组织, 在运营一段时间后打算转变为慈善组织,是否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还是先注销登记,再 重新登记为慈善组织?在慈善法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主张采取登记与认定并行的 制度,即发起人可以选择在组织成立时直接登记为慈善组织,也可以先登记为一般的非营利组织(如社会团体、社 会服务机构等),运营一段时间后再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全国人大内司委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一审稿采取的就是这一 方案。
      第二种意见主张“认定”只解决慈善法公布前的“存量”问题,慈善法公布以后设立的非营利组织,如果在成立时未选择登记为慈善组织,运营一段时间后打算转 变为慈善组织,应当先注销登记,再重新登记为慈善组织。 我们认为,从慈善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认定”确实是只针对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营利组织,对慈善法 公布以后设立的非营利组织认定为慈善组织缺乏法律依据,比较稳妥的办法是先注销登记,再重新登记为慈善组织。
      (4) 事业单位和非法人社会组织可否认定为慈善组织 除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三类社会组织以外,事业单位可否认定为慈善组织,这要结合事业单位 改革情况来定,目前还不能纳人慈善组织范畴。未经登记的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以及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由于其不具 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难以按照慈善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决策、执行、监督机制,难以完整地 行使慈善法赋予慈善组织的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所以,不宜认定为慈善组织。
      但这些组织依然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 慈善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依然可以受到慈善表彰。

    陈***

    2016-12-03 23: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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