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当怎样处理?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当怎样处理?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17条的规定,对监督抽查的产品 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产品质量法第17条第1款规 定:“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 售者限期改正。
”据此规定,对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一 般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公告。产品质量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依照 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
”对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实行公告 制度,可以在广播、电视、报纸、刊物上刊登公告,将 产品质量问题告知社会,通过社会舆论造成社会对假冒 伪劣产品的不认同,阻断假冒伪劣产品的销路,使其没有市场。责令停业,限期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依照产 品质量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 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 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 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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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就是就当事人法律方面的问题答疑解惑,谢谢,望好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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