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统一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统一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 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监察机构、实 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职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认证认可是国际上通行的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和管 理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适应认证认可事业发展和监管体制调整的要求,履行我国政府加人世界 贸易组织的承诺,2001年8月我国国务院组建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之后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确立了以下几项制度: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认证 认可条例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 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 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该条例第37条 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
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 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 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间接从事认可活动的,其 认可结果无效。对认证机构的设立实行许可证制度。认证认可 条例第9条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报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 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从事认证活动。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有固定的场 所和必要的设施;②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③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④有10名以上相 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 查等技术能力。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除了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 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②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 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设立外方投资认证机构的申请、批准和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
实行自愿性认证和一定范围内产品必须经过认 证(强制性认证)相结合的制度。认证认可条例第19条规定,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 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自愿性认证 包括自愿性产品认证,如节能产品、农产品认证、IS0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 认证、OHSM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PPC认证 等。
同时认证认可条例第28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 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 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识后,方可出厂 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适用。这一规定为我国正在实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3C认证制度)提供 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已对19类132种产品实 行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国 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向被认证单位征求意见、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进行抽查、 要求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机构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 报告业务活动情况的方式,对其遵守认证认可条例的情 况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认可违法行为,都有权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 理部门举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 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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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窗口工作的确有时让人很苦恼 社会上不讲道理的人也的确多 个人认为,情绪与工作是两码事 既然是垃圾人,何必为他们生气 我知道楼主有时不是生气,而是窝着火,还没地方...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