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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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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

如何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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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3-10 16:38:16
      根据《最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该程序审理。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该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该程序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该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对于决定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①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②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③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④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人民法院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审理案件, 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对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不再适用该程序审理。

    端***

    2017-03-10 16: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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