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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应如何确定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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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3 17:43:09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 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参照部
    分地方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审理意见,司法实践中可以 根据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1)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 十日。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 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当事人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 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简 易程序中可以对举证期限进行约定。 (2)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人 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为新 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当事人举证 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 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 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 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 序被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 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但案件因遗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的,需要为新参加诉讼 的当事人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 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 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i或者酌情指定举证 期限。
       (3)对于适用小额程序的案件,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可以 先对当事人进行告知,并询问是否放弃举证期限,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 期限的,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不超过10天的举证期 限。对于已放弃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又提出延期举证申请el—般不予准许。
      对 于开庭之后新发现的证据,可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准许_事人提交。

    我***

    2016-12-03 17: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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