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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若<<询问笔录>>只是具体操作手段、手续。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请教:交警在一年十个月中已作二份<<事故认定书>>均被上级撤销;其在作第三份<<事故认定书>>之前,对当事人又作<<询问笔录>>,请问此?荚僮?<询问笔录>>是否涉嫌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
        敬请指教(最好能引法条为依据)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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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7-07-18 23:30:21
      根据法律规定,执法主体询问与案件有关的人并制作询问笔录是其权力,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更是详细规定了询问是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一种方式: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第四十七条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
      第四十九条 询问同案的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分别进行。等等 所以,该交警对当事人又作询问笔录的行为是有法律规定的。在以前的询问过程中没有问及的,遗漏或矛盾的情节,是可以多次询问的,而且询问是一个程序,不存在什么实体违法不违法 要认定该交警的询问过程是否合法,只能从以下两点考虑: 1、该交警是否执法主体,如协勤人员参与则违法,像你所说被撤销两次甚至N次甚至全部撤销,只要他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变,就是合法的,但假如说他因撤销的原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已被停止执行职务等等,那就是违法的。
      。。
      还应包括是否应该回避的条件,如应当回避的,在回避决定作出前的询问合法,回避决定作出后的询问违法 2、询问过程是否合法,是否是两人以上共同询问,询问未成年人是否通知其监护人,询问过程是否有逼供诱供行为,是否告知被询问人应有的权利,是否是在一个合法的地点(家、单位、派出所等)进行的,这些问题可以区分询问的合法与违法。

    t***

    2007-07-18 23:30:21

其他答案

    2007-07-18 21:57:46
  • 法律上对于公安机关的调查,只有时间上的限制,没有次数上的制约,因此,这并不违法。

    北***

    2007-07-18 21:57:46

  • 2007-07-18 13:56:45
  • 如果认定欠缺,是因为事实不清,交警可以再作笔录,固定事实,补充证据,没有涉嫌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问题。

    a***

    2007-07-18 13: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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