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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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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劳务派遣员工申请职业病鉴定的时候,用工单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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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2 17:13:34
  •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部令第22号)第10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 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  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査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 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  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 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 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 部发〔2013〕34号)第8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 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 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1)办 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2)劳动或聘用合同期 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 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1)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 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 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2)项人员被鉴定为1级至10级伤残、按 《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 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第17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 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 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 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不***

    2016-12-12 17: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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